遺產物業分配超出法定權益,會否涉及印花稅問題?

根據香港現行法例,遺產物業分配給受益人時一般毋須繳納印花稅,但如分配超過受益人在法定或遺囑下本來的權益時,多分部分可能須徵收印花稅。

印花稅安排及例外

法例規定,透過遺囑或法定繼承獲分配遺產物業,受益人通常可獲豁免印花稅。 但如果受益人之間協議將其中一人的權益讓渡給另一人、造成分配超出原定權益,“超額部分”可能被視為饋贈或自願轉讓,須按第1或第2標準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。

實例說明

例如:若兄弟兩人本來各得一半遺產物業,但其中一人放棄繼承,另一人全數繼承,則放棄者分配的那部分可能被視作自願轉讓給繼承者,須繳付從價印花稅。

法庭裁決和稅局做法更新

過往稅局做法是“多分部分”須繳印花稅,但2023年上訴法庭裁決指出,與遺產分配相關的同意書(例如因特殊原因協議分配遺產)不一定須徵收印花稅;應按案情和受益人協議本質判斷。 如果純粹依法或按遺囑分配,則無須印花稅。

實務FAQ

  • 問:如果收得比本身權益多要否交印花稅?
    答:如因協議導致分配超過法定或遺囑權益,多分部分須按市值徵收印花稅?
  • 問:繼承遺產物業要否交印花稅?
    答:依法或按遺囑繼承通常獲豁免印花稅?
  • 問:二次轉讓會否要再交稅?
    答:繼承後三年內出售物業不須額外印花稅,但自願讓渡或額外分配部分則可能要交
  • 問:物業受益人多於一人,可否協議只由一人全數繼承?
    答:可,但超分部分按贈與市價計算印花稅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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